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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更新:2018-08-22 22:14:20    浏览:27416


第二百六十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不得超过十五日。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可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 

人民法院应当将举证期限和开庭日期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向当事人说明逾期举证以及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由双方当事人在笔录和开庭传票的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捺印。 

当事人双方均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答辩期间的,人民法院可以立即开庭审理或者确定开庭日期。 

第二百六十七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可以简便方式进行审理前的准备。 

第二百六十八条 对没有委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诉讼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在庭审过程中可以对回避、自认、举证证明责任等相关内容向其作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并在庭审过程中适当提示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 

第二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就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口头告知当事人,并记入笔录。 

转为普通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 

转为普通程序前,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进行举证、质证。 

第二百七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在制作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时,对认定事实或者裁判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 

(一)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需要制作民事调解书的; 

(二)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承认对方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的; 

(三)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要求简化裁判文书中的相关内容,人民法院认为理由正当的; 

(四)当事人双方同意简化的。 


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 


第二百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小额诉讼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实行一审终审。 

第二百七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是指已经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在上一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公布前,以已经公布的最近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准。 

第二百七十三条 海事法院可以审理海事、海商小额诉讼案件。案件标的额应当以实际受理案件的海事法院或者其派出法庭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为限。 

第二百七十四条 下列金钱给付的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一)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 

(二)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纠纷; 

(三)责任明确,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四)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 

(五)银行卡纠纷; 

(六)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 

(七)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 

(八)物业、电信等服务合同纠纷; 

(九)其他金钱给付纠纷。 

第二百七十五条 下列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一)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纷; 

(二)涉外民事纠纷; 

(三)知识产权纠纷; 

(四)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 

(五)其他不宜适用一审终审的纠纷。 

第二百七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小额诉讼案件,应当向当事人告知该类案件的审判组织、一审终审、审理期限、诉讼费用交纳标准等相关事项。 

第二百七十七条 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一般不超过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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