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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拍卖管理办法

更新:2018-08-22 22:03:00    浏览:4594


(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设立决定的;

(二)违反《拍卖法》和本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作出准予设立决定的;

(三)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设立决定的。

第五十六条 商务主管部门以及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商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对在执行公务中获知的有关拍卖企业、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要求保密的内容,应当按保密规定为其保密,造成泄密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拍卖企业认为向管理机关报送的材料有保密内容的,应注明“保密”字样并密封。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农产品批发市场、机动车交易市场等商品交易市场引入拍卖方式及利用互联网经营拍卖业务的管理,原则上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九条 国有独资拍卖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改制。

第六十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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