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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更新:2018-08-22 22:01:32    浏览:3334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委托拍卖或者参加竞买的,适用本法。第六十八条   本法施行前设立的拍卖企业,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本法规定的条件;逾期未达到本法规定的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收缴营业执照。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六十九条   本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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