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产权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规则
更新:2013-02-04 22:51:00 浏览:98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相关法规、条例和本公司章程,参照国际拍卖通行惯例制定。
第二条:本公司的拍卖活动将在上述法律、章程和本规则界定的范围内组织和进行,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和当事人的利益不受侵害。
第三条: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应仔细阅读本规则所列条款,并依此对自己在拍卖活动中的行为负责。
第四条:本公司有权根据本规则的规定,解释和处理本规则未尽事宜。对涉及的法律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处理。
第五条:当事人在执行本规则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且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或仲裁解决。
第二章 关于拍卖人的规定
第六条:本公司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第七条:本公司有权就拍卖标的是否适合本公司拍卖、拍卖时间、拍卖地点、拍卖条件、拍卖方式以及对拍卖标的内容的陈述等事项作出决定。
第八条:本公司在对拍卖标的进行展览、出版或发表的图录、文告中,对拍卖标的的作者、年代、尺寸、质地、装裱、来源、真实性、保存情况、估价等方面的口头或书面陈述均属参考意见。本公司在拍卖前申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规定限制出境的拍卖标的,将在图录中以“*”符号特别注明。
第十条:在本公司承担风险期间,拍卖标的如毁损或灭失,本公司应根据具体情况向委托人或买受人支付相应赔偿费。如该拍卖标的未成交,最高赔偿额不超过保留价的100%;如该拍卖标的已成交,则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成交价的100%;无保留价拍卖标的的最高赔偿额,由双方另以书面约定。上述赔偿额均应扣除佣金和其它费用。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如虫咬等)造成拍卖标的毁损或灭失,本公司不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本公司可根据需要对拍卖标的进行鉴定。当鉴定结论与委托拍卖合同载明的拍卖标的的状况不相符时,本公司有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二条:本公司有权确定拍卖标的的起拍价和图录上的参考价。
第十三条:本公司有权决定对拍卖标的做任何说明或评价。
第十四条:本公司有权决定委托人将在其拍卖标的的图录印刷中支付的有关费用数额。
第十五条:本公司作为委托人和竞买人的中介代理方,有义务为双方提供服务,但对委托人和竞买人的任何违约、违法行为不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本公司有权拒绝不宜参加拍卖活动的人进入拍卖场所。
第十七条:本公司有权按规定提高或拒绝拍卖中的竞买价,有权利撤销、分拆或合并拍卖标的,以及在出现争议时将拍卖标的撤回及再次拍卖。
第十八条:本公司有权决定拍卖及付款时的币种。
第三章 关于委托人的规定
1. 保证与赔偿
第十九条: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时,有义务提供合法的个人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并与本公司签署拍卖委托合同书。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委托拍卖手续的,还应向本公司提交委托书。
第二十条:委托人应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保证其对所拍卖标的拥有完整的所有权或处分权,在该拍卖标的上没有牵扯任何债权并有义务主动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一条:委托人有义务向本公司提供所拍卖标的的一切有关资料,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充分、真实地表述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第二十二条:若委托人违反了上述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则应对由此引起的一切纠纷承担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由此对本公司及买受人造成的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
第二十三条:委托人不得参与自己委托的拍卖标的的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第二十四条:若委托人违反了上述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则不仅不能获得拍卖收益,而且委托人或其代理人还须向本公司支付成交价20%的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对于某些拍卖标的拍卖成交后须双方共同办理产权转移等手续的,委托人应当协助买受人办理拍定物的产权转移等手续。
2. 拍卖底价
第二十六条:拍卖标的的拍卖底价由委托人与本公司通过协商书面确定,其更改也须于拍卖日15日前双方重新协商书面改定,双方应对商定的拍卖底价保守秘密。在拍卖中本公司有权以低于拍卖底价的价格出售拍卖标的,但委托人仍可获得按照拍卖底价售出时应得的拍卖收益。
3. 佣金及费用
第二十七条:除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协议外,对已成交的拍卖标的,委托人应向本公司支付成交价10%的委托佣金和支付其它应计费用;对未成交的拍卖标的,委托人应以拍卖底价3%的款项付给本公司作为服务费,同时支付其它应计费用。
4.保险
第二十八条:除委托人另有指示外,所有拍卖标的将由本公司投保,费用由委托人支付。保险额以委托人确定的保留价为准。此保险金额只适用于保险索赔,并非本公司对该拍卖品价值的保证或认可。
第二十九条:保险期限自本公司收到委托拍卖标的至买受人领走该拍卖标的时止。如拍卖标的未能售出,则保险期限至双方约定的委托期限届满时止。
第三十条:如委托人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公司不需为其拍卖标的投保,则风险由委托人承担,且应随时承担以下责任:
(一)不得对该拍卖标的的灭失或损坏向本公司提出索赔,如买受人向本公司提出索赔,则无论该损失或损坏属于何种性质,于何时在何种情况下如何发生,即使该损失或损坏是因疏忽所造成,委托人均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二)赔偿本公司因上述情况而遭受的损失及所支出的费用。
第三十一条:若委托人书面通知本公司无需为该拍卖标的投保,则相应的风险由委托人自己承担,并对任何情况下拍卖标的损坏及损失负完全责任。
第三十二条:因虫蛀、天气变化等原因对拍卖标的造成损坏,以及画框玻璃的损坏,本公司不承担责任。已投保的其他拍卖标的的损坏、损失及赔偿应根据保险协议有关规则办理,并在保险索赔胜诉时,由本公司将保险赔款扣除应计费用后,余款付与委托人。
第三十三条:如遇外界不可抗拒之灾害所造成的一切损失,本公司不承担责任。
5. 拍卖收益支付
第三十四条:若买受人及时向本公司付清全部价款且未发生第五十六条所述的情况,本公司有义务在拍卖标的拍出日起 35天后以人民币将拍卖收益支付委托人。
第三十五条:若在买受人付清全部价款之前,本公司已将相当于拍卖收益的款项支付了委托人,则该拍卖标的所有权归属本公司。
第三十六条:若买受人自拍卖日起1个月内仍未向本公司付清成交款项,本公司将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并在本公司认为实际可行的情况下,采取适当措施协助委托人向买受人收取成交价款,包括以自己的名义向买受人提起诉讼,但诉讼费用应由委托人承担。
6.拍卖标的撤回
第三十七条:委托人可在拍卖展示前任何时间撤回其拍卖标的。但如果该拍卖标的的图录或其他出版物已开始印刷,则委托人应支付本公司相当于该拍卖标的拍卖底价20%的款项,并缴纳其他应计费用;若图录等尚未开始印刷,则需支付拍卖底价10%及其他应计费用。
7.拍卖标的未能拍出
第三十八条:若在双方约定的委托期限内拍卖标的未能拍出,委托人应自行取回该拍卖标的,并缴纳拍卖底价3%的服务费。如委托人逾期不取回,则每天应缴纳拍卖底价2‰的保管费。自逾期之日起,委托人还须承担拍卖标的因意外原因而毁损或灭失的责任。超过两个月不取,本公司有权以无底价公开拍卖或其他出售方式按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条件出售该拍卖标的,并在成交收入中扣除委托人应支付的佣金及其它应计费用,将余款付与委托人。
第三十九条:若拍卖标的未能拍出,其委托人可要求本公司再次拍卖。此时双方须重新确定拍卖底价,并重新签署拍卖委托合同书。
第四十条:若委托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能取回该拍卖标的,此后拍卖标的发生任何毁损或灭失,委托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委托人要求本公司协助退回其拍卖标的的过程中的风险及费用须由委托人承担。除非委托人特别指明并负责保险费用,依惯例,一般不在运输中投保。
第四章 关于竞买人和买受人的规定
1. 关于竞买人
第四十一条:竞买人应于拍卖前凭身份证、护照或其它有效证件填写并签署竞买人登记表,领取竞买号牌,并交纳保证金,以取得竞买权。
第四十二条:竞买人可自行参加竞买,也可委托其代理人参加竞买。竞买人若非经事先出具书面证明其为代理人,本公司一律视其为竞买人本人。
第四十三条:竞买人进入拍卖现场即表示接受和同意遵守本拍卖规则各项条款。
第四十四条:竞买人在拍卖中举起号牌则表示接受此时拍卖标的价位。
第四十五条:竞买人应对自己在任何价位的应价负责,一经本公司认定为最高出价人即不得反悔,并应当场签定成交确认书,否则须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竞买人有权了解拍卖标的瑕疵,并可有偿索取拍卖标的的图录等介绍资料,有权于拍卖展示期间查看拍卖标的。
2.拍卖标的图录
第四十七条:本公司印制的拍卖标的图录及相关说明资料不作为正式出版物,仅作为拍卖预告和拍卖标的介绍。
第四十八条:拍卖标的图录主要是对拍卖标的的作者、来历、年代、尺寸、材质、归属、保存情况和估计售价等提供一种参考性的文字说明和图片资料,不表明本公司对拍卖标的的质量、真伪等的担保及拍卖底价。
第四十九条:因印刷或摄影造成图录作品的色调、层次等与原物有误差,应以原物为准。
第五十条:本公司及其职员或代理人对拍卖标的用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图录、幻灯、投影、新闻报道等)所作的介绍及评价,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对拍卖标的的任何担保。竞买人应于拍卖日前仔细查看欲竞买之拍卖标的原物。竞买人不得以不完全了解拍卖标的为由于成交后提出退货或取消该项交易。
3. 委托竞买
第五十一条:竞买人或其代理人应亲自出席拍卖会。若不能出席,可采用书面形式委托本公司代为竞买。对委托竞买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过失、疏忽,本公司及有关职员不承担责任。
第五十二条:欲委托本公司的竞买者应于拍卖开始3日前与本公司签定委托竞买代理协议,并将欲竞买拍卖标的的最高委托价位的30%作为委托保证金汇至本公司,其余款项在竞买成功后7日内付清。若至拍卖日本公司未收到委托保证金,则已签定的委托竞买代理协议自动失效。
第五十三条:以书面委托并已付给本公司委托保证金的竞买人,可在拍卖期间用电话应价竞买。
第五十四条:两个或两个以上委托竞买者若对同一拍卖标的委托价相同,则最先同本公司签定的委托竞买代理协议有效。
第五十五条:若本公司在竞买人最高委托价内未能代理成功,则于拍卖日后10日内向委托人如数返还其委托保证金,本公司对此不收取服务费。
4.关于撤销交易
第五十六条:自拍卖日起 30日内,如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则本公司认为该拍卖标的真实性出现争议,同意取消交易并向买受人退款:
1.本公司收到买受人的书面通知,指出该拍卖标的为赝品;
2.本公司收到保持拍卖当日原状的该拍卖标的;
3.买受人向本公司出具两位或两位以上相应专业的国家级鉴定专家关于该拍卖标的为赝品的书面鉴定意见;
4.买受人对该拍卖标的拥有完整的所有权,并未在该拍卖标的上设定任何债权或担保物权;
5.该拍卖标的确系本公司售出。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买受人无权要求本公司取消交易:
1. 拍卖标的图录对该拍卖标的的说明符合当时有关专家普遍接受的意见,已经清楚表明专家对于该拍卖标的的鉴定意见存有争议;
2.只能够用某种科学方法证明该拍卖标的为赝品,而该科学方法是在拍卖结束后才被普遍使用;或只能用某种方法证明该拍卖标的为赝品,而该种方法的使用费昂贵、不合实际或可能对该拍卖标的造成损害;
3.原买受人对该标的的所有权已转移或未持有原购买发票。
第五十八条:本公司对买受人的退款应在委托人向本公司退还全部拍卖收益后进行,金额以买受人原先支付的成交价款及佣金为限。
5. 佣金
第五十九条:竞买人竞买成功,应支付本公司该拍卖标的成交价10%的佣金,及支付其他应计费用。
6. 付款及领取拍卖标的
第六十条:拍卖标的一经拍定,其买受人在付足全款后方可领取该物品。
对成交价在3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拍卖标的,买受人应当场预付成交价30%的款项作为定金,并于拍卖日起7日内一次付清余款才可取走该拍定物,超过7日未付清余款,该拍定物则可被视为未拍出,定金也不予退还买受人。
第六十一条:买受人应按拍卖标的图录中所示币种以现金、信用卡或支票付款。若买受人以其他币种支付,则应按拍卖日前1日中国银行公布的汇率折算,所发生的银行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第六十二条:买受人如期(7日内)如数支付成交价款和其他应计费用后,即获得该拍定物的所有权,并应在拍卖日起7日内领取该拍定物。未能在7日内取走而造成拍定物的搬运、储存及保险费用等须由买受人承担,保管中出现的毁损或灭失责任也应由买受人承担。
第六十三条:本公司对拍出之拍卖标的不负搬运责任,仅在必要时提供简易包装服务,买受人领取之后可按自己意愿再行包装。本公司对于向买受人推荐的包装及托运公司所造成的任何损失不承担责任。
第六十四条:如买受人不按期付款,则本公司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1. 要求该买受人赔偿本公司因其违约所遭受的一切损失(包括因买受人迟付或拒付所造成的利息损失),其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2.撤销本公司与该买受人的所有交易并暂时扣留向其出售的所有拍定物,直至该买受人履行所签协议和本规则条款为止,其间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该买受人支付;
3.以公开拍卖或其他方式再次出售该拍定物。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及不足原拍卖成交价的差额应由违约买受人支付。
第五章 术语释义
在规则中,
“当事人”一词系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和买受人的统称。
“拍卖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在本规则中,拍卖人即为本公司。
“委托人”是指委托本公司拍卖其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拍卖物品或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亦称卖家)。
“竞买人”是指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竞买人”、“买受人”有时亦统称买家。
“拍卖标的”是指委托人委托本公司以拍卖方式出售的其所有或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应计费用”指本公司对保险、图录刊登、包装运输、文物火漆、鉴定估价等酌情向委托人和买受人双方收取的相应费用。
“成交价”又称“落槌价”,指拍卖会上拍卖师落槌决定拍卖标的售予某一买受人的价格。
“参考价”又称“估价”,指本公司印制的拍卖图录上对每件拍卖标的的明示价格。该价格由本公司决定,不属最后确定之售价。
“拍卖底价”又称“保留价”,指本公司与委托人对其委托的拍卖标的的共同商定,并在委托书上标明的最低出售价格。
“拍定物”指已拍卖成交的拍卖标的。
“佣金”又称“代理费”,指本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成交后向
委托人、买受人收取的服务费用。
“拍卖收益”指本公司在拍卖成交后支付给委托人的出售拍卖标的的款项净额,即由拍卖标的成交价扣除佣金及委托人应付的应计费用后的余额。
“本公司”指宁波市产权拍卖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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