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农村产权交易公告
受余姚市阳明街道胜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委托 定于2020年4月29日下午2:30在余姚市阳明街道办事处会议室进行公开拍卖。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余姚市阳明街道胜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所有的房屋三年租赁权拍卖:1、南河沿路21号;2、长城路10号大楼。
三、标的概况:
1、余姚市南河沿路21号三区厂房6间约198平方米,四区厂房5间约160平方米及附房7间(无证房产)三年租赁权。年租金起拍价:4.3万元,保证金:1万元。增价幅度1000元
2、余姚市长城路10号大楼一至三3层约550平方米,三年租赁权。年租金起拍价:5.5万元,保证金:1万元。增价幅度1000元
注:标的1(简称:余姚市南河沿路21号)、标的2(简称:余姚市长城路10号大楼)现状为空置。一笔保证金只能成交一个标的(买受人缴纳的保证金名称必须与拍卖标的相符,否则无效)。
特别提示(风险):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转让方不保证竞价标的无瑕疵。竞买人务必在竞价开始前亲临现场看样,未看样参与竞价的,视为对竞价标的现状的确认,即视为对竞价标的已完全了解,并接受竞价标的已知和未知瑕疵,承担参与竞价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四、竞买人资格条件
(一)限企事业法人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竞买。
(二)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支付能力和经营能力。
(三)具备基本的诚信和良好的商业信誉,在参加交易活动前三年内无严重失信记录或重大违法行为。
*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价的,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公告期限:自2020年 4月22日至2020年4月28日止
六、咨询、看样时间与方式:从公告发布之日起接受咨询、自行看样。咨询电话: 0574-87319000 15057487900;
七、竞买登记时间、地点:竞买人须于2020年4月28日下午1:30-4:00到余姚市国贸大厦1303室办理竞买登记手续,逾期不予受理。未经登记不得参加本次交易活动。
八、竞买人登记时须提交的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3.竞买人委派办理报名手续人员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4.竞买保证金缴款单;5.竞买人对其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以上资料均须提供原件及加盖法人或其他组织公章的复印件(现场拍卖随带公章)。
九、竞买保证金交纳办法
(一)竞买保证金收妥抵用(即到帐)截止时间: 2020 年4月28日下午4:00。
(二)竞买保证金由竞买人以转账(必须实时清算)、银行汇票、电汇等形式缴入指定帐户(户名:宁波市产权拍卖有限公司,账号:4001 0122 0005 21548,开户行:宁波银行江北支行)。
(三)竞买保证金缴入后,竞买人应向银行索取凭据。竞买人在缴纳竞买保证金时,务必在缴款单的“摘要栏”中注明本次所缴保证金的标的名称及相关内容,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同时缴款人户名须与竞买人名称一致,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自负。
十、竞价方式: 采用现场竞价的方式进行。设有保留价的可多次报价的增价竞价方式,保留价等于交易底价。
十一、成交确认及款项结算: 竞买成交的,竞买人应在2020年4月30日下午4时前将成交款缴入指定账户(户名: 余姚市阳明街道胜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开户行:余姚农村商业银行城区支行!帐号:94420101302015137),摘要栏备注“竞价标的名称”。
十二、标的物交付:标的物交付时间为买受人付清成交款后三个工作日内。
十三、悔约责任:竞买人成交后反悔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转让方可以重新交易。重新交易时,该竞买人不得参加。
十四、其他重要事项说明:标的1(简称:余姚市南河沿路21号)不得从事娱乐、易燃易爆等影响环保及危害房屋安全的经营活动;标的2(简称:余姚市长城路10号大楼)不得从事第三产业、不能作为三合一场所(三合一场所指的是住宿与生产、仓储、经营一种或一种以上使用功能违章混合设置在同一空间内的建筑)及易燃易爆等影响环保及危害房屋安全的经营活动。如余姚市阳明街道胜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办公场地遇拆迁,三楼整层作为村过渡性办公室使用承租人须无条件服从(三楼年租金按照拍卖成交价的20%扣除)。
十五、联系方式
转让方:余姚市阳明街道胜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联系人:李茂丰
联系电话:18358444334
联系地址:余姚市阳明街道胜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附件
农村集体房屋租赁合同
(□新租■续租)
出租方:余姚市阳明街道胜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可依法出租的房屋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出租房屋情况
1.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座落在余姚市南河沿路21号三区厂房6间,四区厂房5间及附房7间(无证房产)(以下简称该房屋)。该房屋出租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房屋结构为 。该房屋的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该房屋房地产权证【证书编号】: 。
2.甲方作为该房屋的房地产权利人与乙方建立租赁关系。签订本合同前,甲方已告知乙方该房屋的相关情况。
二、租赁用途
1.乙方因(□商店■仓储□个企□公司□住宿)需要,经营 项目,并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作为 使用,并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使用和物业管理的规定。
2.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前,不擅自改变上款约定的使用用途。
三、交付日期和租赁期限
1.甲乙双方约定该房屋租赁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租赁期为:叁年,期满后,本协议自动终止,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应如期返还,续租须重新
签订协议。
四、租金支付方式和期限
1.甲、乙双方约定房屋租金按年度计算,合同期租金为人民币: 万 仟 佰 拾 元整。小写:年租金¥ 元(相关税款由乙方负责缴纳,甲方出具宁波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
2.付款方式:按年度每半年支付一次,先付款,后用房。第一次在协议签订之日支付¥ 元;第二
次 年 月 日前支付 元。依此类推。
五、租房保证金和其它费用
1.甲、乙双方签订合同时,乙方应向甲方缴纳租房保证金(人民币贰仟元整)。租赁关系终止时,甲方收取的租房保证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外,剩余部分无息归还乙方。
2.租赁期间,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煤气、通讯、设备、物业管理等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因需独立安装电表、水表、弱电等设施须经甲方同意后方可施工,费用自理。
六、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1.租赁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乙方拒不维修,甲方代为维修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租赁期间,甲方保证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处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的状态。
3.乙方另需装修、立面广告或者增设附属设施、设备的,按规定须向有关部门批准的,首先,应由乙方书面报请甲方,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费用由乙方自理。
七、房屋返还时的状态
1.除甲方同意乙方续租外,乙方应在本合同的租期届满后的 当日内返还该房屋,未经甲方同意无故逾期返还房屋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实际日租金向甲方支付该房屋占用期间的使用费。
2.乙方返还该房屋应当符合正常使用的状态。返还时,应经甲方验收认可,结清应当承担的费用。乙方室内装修、增设的他物,甲方不予补偿。由乙方恢复原状,室内可移动设备设施乙方可以搬移,不能移动的全数无偿留给甲方。
八、合同终止、续租
1. 甲乙双方必须在合同到期前二个月,通知对方是否续租。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拥有优先承租的权利。
2. 乙方因故提前终止合同,必须提前二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已交付的年租金甲方不作退还。
3. 如遇城市建设拆迁、道路改造等因素需要终止合同的,甲方不受通知期限的约束,乙方必须无条件
服从,并积极做好配合工作,租金按实结算,动迁费等甲方概不负责。如拆迁部门另有补偿的,按政府拆迁
相关政策办理。
4.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双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本合同自动终止,乙方无条件无偿搬迁,双方按租金的实
际金额多还少补;所造成的房屋及财产损毁和损失,双方都不承担赔偿责任。
九、解除本合同的条件
1.甲乙双方同意在租赁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一)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的;
(二)该房屋因社会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拆迁或征收的;
(三)因不可抗力原因致该房屋毁损、灭失或者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2.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经济损失自负:
(一)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房屋用途,致使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的;
(二)乙方擅自改变水路、电路,忽视消防安全的;
(三)乙方擅自转租该房屋、转让该房屋承租权或与他人交换各自承租的房屋的;
(四)利用所租房屋从事违法、违纪活动;
(五)乙方擅自搭建违章建筑、设施的;
(六)乙方不交付或没有按约定的日期交付租金达十天以上;
(七)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不承担维修责任致使房屋或设备严重损坏的;
十、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约定的时间支付租金,甲方可按欠款金额每天收取4 %的违约金;逾期超过 10 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承担合同违约金(¥5000元)。
2.如一方违反约定义务,对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双方协商或委托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损失金额,违反约定的一方负责赔偿。
十一、其它约定
1.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本合同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合同及其补充条款和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铅印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2.在合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租赁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本合同由乡镇(街道)经管站鉴证,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4.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乡镇(街道)经管站、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各一份。
5、租赁合同期内免壹个月租金作为乙方整理装修期。乙方不得从事娱乐、易燃易爆等影响环保及危害房屋安全的经营活动 。
附:1.村“三委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租赁事项记录或者决议复印件。
2.乙方营业执照、法人或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3.租赁地址平面图。
甲方(盖章):余姚市阳明街道胜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乙方(盖章):
单位地址:余姚市舜水北路79号 单位地址:
开户银行:余姚农村合作银行城区支行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62635373 62633932 联系电话: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鉴证单位(盖章):
鉴证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农村集体房屋租赁合同
(□新租■续租)
出租方:余姚市阳明街道胜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可依法出租的房屋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出租房屋情况
1.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座落在余姚市长城路10号大楼一至三3层。(以下简称该房屋)。该房屋出租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房屋结构为 。该房屋的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该房屋房地产权证【证书编号】: 。
2.甲方作为该房屋的房地产权利人与乙方建立租赁关系。签订本合同前,甲方已告知乙方该房屋的相关情况。
二、租赁用途
1.乙方因(□商店■仓储□个企□公司□住宿)需要,经营 项目,并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作为 使用,并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使用和物业管理的规定。
2.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前,不擅自改变上款约定的使用用途。
三、交付日期和租赁期限
1.甲乙双方约定该房屋租赁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租赁期为:叁年,期满后,本协议自动终止,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应如期返还,续租须重新
签订协议。
四、租金支付方式和期限
1.甲、乙双方约定房屋租金按年度计算,合同期租金为人民币: 万 仟 佰 拾 元整。小写:年租金¥ 元(相关税款由乙方负责缴纳,甲方出具宁波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
2.付款方式:按年度每半年支付一次,先付款,后用房。第一次在协议签订之日支付¥ 元;第二
次 年 月 日前支付 元。依此类推。
五、租房保证金和其它费用
1.甲、乙双方签订合同时,乙方应向甲方缴纳租房保证金(人民币贰仟元整)。租赁关系终止时,甲方收取的租房保证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外,剩余部分无息归还乙方。
2.租赁期间,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煤气、通讯、设备、物业管理等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因需独立安装电表、水表、弱电等设施须经甲方同意后方可施工,费用自理。
六、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1.租赁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乙方拒不维修,甲方代为维修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租赁期间,甲方保证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处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的状态。
3.乙方另需装修、立面广告或者增设附属设施、设备的,按规定须向有关部门批准的,首先,应由乙方书面报请甲方,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费用由乙方自理。
七、房屋返还时的状态
1.除甲方同意乙方续租外,乙方应在本合同的租期届满后的 当日内返还该房屋,未经甲方同意无故逾期返还房屋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实际日租金向甲方支付该房屋占用期间的使用费。
2.乙方返还该房屋应当符合正常使用的状态。返还时,应经甲方验收认可,结清应当承担的费用。乙方室内装修、增设的他物,甲方不予补偿。由乙方恢复原状,室内可移动设备设施乙方可以搬移,不能移动的全数无偿留给甲方。
八、合同终止、续租
1. 甲乙双方必须在合同到期前二个月,通知对方是否续租。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拥有优先承租的权利。
2. 乙方因故提前终止合同,必须提前二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已交付的年租金甲方不作退还。
3. 如遇城市建设拆迁、道路改造等因素需要终止合同的,甲方不受通知期限的约束,乙方必须无条件
服从,并积极做好配合工作,租金按实结算,动迁费等甲方概不负责。如拆迁部门另有补偿的,按政府拆迁
相关政策办理。
4.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双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本合同自动终止,乙方无条件无偿搬迁,双方按租金的实
际金额多还少补;所造成的房屋及财产损毁和损失,双方都不承担赔偿责任。
九、解除本合同的条件
1.甲乙双方同意在租赁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一)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的;
(二)该房屋因社会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拆迁或征收的;
(三)因不可抗力原因致该房屋毁损、灭失或者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2.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经济损失自负:
(一)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房屋用途,致使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的;
(二)乙方擅自改变水路、电路,忽视消防安全的;
(三)乙方擅自转租该房屋、转让该房屋承租权或与他人交换各自承租的房屋的;
(四)利用所租房屋从事违法、违纪活动;
(五)乙方擅自搭建违章建筑、设施的;
(六)乙方不交付或没有按约定的日期交付租金达十天以上;
(七)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不承担维修责任致使房屋或设备严重损坏的;
十、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约定的时间支付租金,甲方可按欠款金额每天收取4 %的违约金;逾期超过 10 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承担合同违约金(¥5000元)。
2.如一方违反约定义务,对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双方协商或委托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损失金额,违反约定的一方负责赔偿。
十一、其它约定
1.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本合同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合同及其补充条款和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铅印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2.在合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租赁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本合同由乡镇(街道)经管站鉴证,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4.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乡镇(街道)经管站、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各一份。
5、租赁合同期内免壹个月租金作为乙方整理装修期。乙方不得从事第三产业、不能作为三合一场所(三合一场所指的是住宿与生产、仓储、经营一种或一种以上使用功能违章混合设置在同一空间内的建筑)及易燃易爆等影响环保及危害房屋安全的经营活动。如余姚市阳明街道胜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办公场地遇拆迁,三楼整层作为村过渡性办公室使用承租人须无条件服从(三楼年租金按照合同年租金的20%扣除)。
附:1.村“三委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租赁事项记录或者决议复印件。
2.乙方营业执照、法人或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3.租赁地址平面图。
甲方(盖章):余姚市阳明街道胜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乙方(盖章):
单位地址:余姚市舜水北路79号 单位地址:
开户银行:余姚农村合作银行城区支行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62635373 62633932 联系电话: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鉴证单位(盖章):
鉴证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